3.1 一般规定


问题一:关于《烟规》3.1.1 条、3.1.2 条、3.1.3 条、3.1.5 条中的“建筑高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第3.1节中的建筑高度与《建规》中的建筑高度是否一致?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三条:
    1 本指南所有条款中,“裙房”是指在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外,与主体建筑交界处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 6.5.3 条规定的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隔断,其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附楼”是指在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外,与主体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 6.5.3 条规定的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隔断,其建筑高度大于 24m 且不大于 50m 的附属建筑。如图 3.1 所示。
图3.1 裙房、附楼示意图
图3.1 裙房、附楼示意图
    2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非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可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确定。
    3 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之内时,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主体建筑的类型、建筑高度确定;当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以外的裙房或附楼时,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裙房或附楼的实际建筑高度确定。
    4 允许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条件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裙房、附楼的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2)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00m时,住宅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独立疏散楼梯间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当地下楼梯间、前室位于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的主体投影线之内时,不得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当地下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位于上述建筑的主体投影线以外,且与主楼投影线范围的地下室不在同一防火分区时,采用自然通风防烟的相关要求按本指南第十一条第6款执行。
    5 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独立前室无自然通风设施或机械送风设施)的条件
    (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防烟楼梯间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以外的裙楼、附楼,防烟楼梯间采用独立前室、且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采用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方式。
    (2)当地下防烟楼梯间位于上述主体建筑投影线之内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防烟楼梯间位于上述建筑的主体投影线以外,并与主楼投影线范围内的地下室不在同一防火分区,且楼梯间采用独立前室、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方可采用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方式。
    (3)当独立前室仅在首层有多个门,其余楼层均只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连通时,可按本款(1)、(2)执行。
    二、《浙江》7.1.1: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m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7.1.1所示。
附图7.1.1
附图7.1.1
    当该公共建筑主体下部与裙房(或部分裙房)组成的建筑下部附属部分与相邻的其他部分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且符合本《指南》第1.5.3条规定的所有条件时,该附属部分内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如符合自然通风条件,则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该公共建筑主体地下室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不低于其地上部分的防烟设计标准,但当地下楼梯间与其地上部分之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楼板完全分隔,且在首层与地上楼梯间分别直通室外时,可按独立的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
    三、《江苏》(一)防烟类4: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公共建筑,主楼投影范围内仅为50m 以下部位服务的楼梯间及前室(含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能否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2 条要求,不可以。主楼投影范围内仅为50m以下楼层服务的楼梯间及前室(含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四、《江西》1: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中,如部分不大于50 m的区域与高层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完全隔开,其仅服务于50米以下功能空间的符合自然通风防烟条件的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附图1
附图1
    五、《广西制冷学会》3:
    第3.1.2条: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第3.3.1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第4.4.2条: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以上建筑高度是否均为用于建筑定性的“建筑高度”?
    答:3.1 节中的“建筑高度”用于建筑的定性,与《建规》一致。3.3.1和4.4.2条中的“建筑高度”指用于对防排烟系统分段设置时的系统服务高度(即该防排烟系统所服务的楼层)。
    如:(1)公建地上48m、地下4m,地上+地下大于50m,则需要分段排烟。(2)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但地上加地下合计超过100米,若地上地下的前室均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则加压送风系统需分段独立设置。(3)住宅建筑高度99米,但加上楼梯间突出屋面部分,实际服务高度超100米(不包含地下室楼梯),这种情况不需分段加压,楼梯间突出屋面部分不计入服务高度。
    六、《广西制冷学会》5: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高度小于 24m 的裙楼或高度小于 50m 的附楼,其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是否可以自然通风?
    答:当裙楼、附楼(建筑高度≤50m)与主楼部分交界处(主楼投影线及以外)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且裙楼、附楼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符合自然通风条件,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如附图5所示:
图 5
图5
    七、《甘肃》(建筑工程)2.1.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此处建筑高度按《建筑设计建规》GB50016-2014(2018 年版)附录 A 确定)
    八、《甘肃》(建筑工程)2.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此处建筑高度是指系统服务高度)
    九、《山东》1.0.4: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 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 24m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 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1所示。
附图1
    十、《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5: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5条规定,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小于50米高的辅楼的独立前室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是否可以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地下室的独立前室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是否可以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答:设置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主楼投影线内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等应分设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
    总结分析:
   《烟规》这几处建筑高度可以参考石老师专题: 怎样理解《防排烟技术标准》中的建筑高度!
    主楼与附楼之间采用防火分隔后,主楼与附楼可以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设置自然或机械的加压送风系统。
    对于裙房的防烟部位的加压送风方式, 《川渝地区》要求主楼与裙房之间采用防火分隔后,主楼与裙房才可以设置自然的加压送风系统,此观点有些异议。本文认为裙房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如果靠外墙设置,还是可以考虑自然通风方式,不必要求与主楼之间采用防火隔断。

问题二:关于《烟规》3.1.3 条的“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及其楼梯间的防烟方式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3.1.3明文规定“三合一”前室需要采用机械加压的送风系统,但其对应的图示15K606中3.1.3图示2C是如下表达的,以哪个为准?
图示2C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四条 :
    1 《标准》第 3.1.3 条中“(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是指“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三合一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2 在满足《标准》第 3.1.3、3.2.1 条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 共用前室采用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时,对应的防烟楼梯间仍应置防烟设施。
    二、《浙江》7.1.2: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当“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以下简称《防排烟标准》)第 3.2.1 条的自然通风条件,且“三合一”前室加压送风口的设置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3.1.3 条及本《指南》第 7.1.3 条的规定时,该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三、《江苏》(一)防烟类3 :
    三合一前室,前室是否必须设置正压送风系统?
    答:不论建筑高度多少,三合一前室必须设置加压送风系统,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3 条。
    四、《江苏》(一)防烟类5 :
    剪刀楼梯间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有哪些要求?
    答:剪刀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剪刀楼梯间的防烟设计:
    (1)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满足 3.1.3-1 条规定,剪刀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3)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含“三合一”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3-2 的规定,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否则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4)剪刀楼梯间的“三合一”前室必须加压送风,当加压送风口满足上述第(3)条要求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五、《广州》2.10:
    《防排烟标准》中3.1.3第2点“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对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剪刀梯两部楼梯间分别设置前室,且前室加压设置满足以上要求时,该剪刀梯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
    答:对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剪刀梯两部楼梯间分别设置前室,且前室加压设置满足以上要求时,该剪刀梯可以采用自然通风。
    六、《湖南》问题10:
    当高层住宅三合一前室有两面敞开的外廊或一面敞开的外廊时,是否要设加压送风系统?若不设置则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是否可以自然通风?
    处理意见:三合一前室设有敞开外廊时可自然通风,但其配套剪刀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七、《湖南》问题11:
    高层住宅的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是否可以自然通风?
    处理意见:高层住宅的封闭三合一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剪刀楼梯开启面积满足规范要求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八、《山东》1.0.15:
    剪刀楼梯间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防烟?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 的住宅建筑,在满足《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3、3.2.1条要求时,采用“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九、《广西制冷学会》39:
    《标准》对应的图集团K606中第18页的3.1.3图示2c中,三合一前室两面设置有效可开启面积大于3平米的外窗,楼梯间可不设防烟系统,此时三合一前室是否需要设置机械加压系统?若三合一前室需设置机械加压,这前室设置的开启外窗矛盾,如何处理?
3.1.3图示2c
    答:三合一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共用前室可适用上图所示方式,但三合一前室不适用。
    总结分析:
    依《烟规》3.1.3条规定“三合一”前室需要采用机械加压的送风系统,无论其是否采用敞开式阳台、凹廊或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均应采用机械加压的送风方式,以保证剪刀梯的绝对安全。对应的图示15K606中3.1.3图示2C的表达不妥,无论是设计或审图,规范是准绳,图示仅供参考。
    采用“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 的住宅建筑,在满足《烟规》第3.1.3、3.2.1条要求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对于“三合一”前室的加压送风,大部分地区的做法是统一的,仅有 《湖南》问题10有待商榷。

问题三:关于《烟规》3.1.3 条第 2 款的前室加压送风口的设置方式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前室加压送风口的设置要求?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五条 :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前室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前室送风口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送风口的送风角度设计应使送风气流导向前室入口,当具有多个前室入口时,至少应保证导向一个前室入口;送风口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图5.1所示)。
    2 当前室送风口设置于墙面时,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一梯一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的送风方向应朝向前室入口;对于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的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但送风气流不应吹向楼梯间疏散门(如图5.2、图5.3所示),也不应被门遮挡(如图5.4所示)。
图5.1 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一)
图5.1 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一)
图5.2 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二)
图5.2 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二)
图5.3 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三)
图5.3 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三)
图5.4 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四)
图5.4 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四)
    二、《浙江》7.1.3:
    《防排烟标准》第 3.1.3 条第2款中,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其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送风口设置于前室顶部时,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附图7.1.3-1所示)。
    2 对于一梯多户或前室设有多个出入口(除楼梯间门外)的住宅建筑,当受条件限制在墙面设置多个正对前室入口的送风口确有困难时,可在墙面设置一个送风口,但该送风口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如附图 7.1.3-2、3 所示),也不应被门遮挡(如附图7.1.3-4所示)。
7.1.3-1(×)
附图 7.1.3-1(×)
附图 7.1.3-2
附图 7.1.3-2(×)
附图 7.1.3-3
附图 7.1.3-3(×)
附图 7.1.3-4
附图 7.1.3-4(×)
    三、《江苏》(一)防烟类2: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3 条第 2 款要求,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这里面所讲送风口设置在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是否必须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3.1.3 图示解释风口设置在前室入口门的正上方或正对门口,多个前室入口门怎么办?
    答:对于前室有多个入口情况,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风口未设置在前室顶部或正对每个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四、《山东》2.0.23:
    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遮挡的部位,风口与门开启有无距离要求?
    能保证风口处断面风速即可。
    五、《江西》8:
    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有多个入口,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采用顶送时,加压送风口宜分别设于各入口顶部,形成空气幕阻止烟气侵入,当受条件限制无法实现时,允许只在顶部设一个送风口。
    六、《广州》2.9:
    《防排烟标准》中3.1.3第2点“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此处前室机械加压口设置于前室顶部,是否要求加压口一定位于前室门顶上方?对于多个门的前室(如住宅三合一前室),当楼梯间自然通风时,前室加压口有无要求设置在每个门上方?如是,则各风口风量如何分配?
    答:按《防排烟标准》规范条文,加压口设置在顶部即可,不需设置于前室门顶正上方。
    七、《广西制冷学会》7:
    第 3.1.3.2 条,本条中设置在前室的顶部的风口如何设置?
    答:顶送即可。
    八、《甘肃》(建筑工程)2.1.2: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前室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设置于顶部时,其具体布置由设计确定,但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
    2)当设置于墙面时,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一梯一户的住宅建筑,送风口应设置于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对于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送风口的具体布置由设计确定,但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也不应被门遮挡。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 2.1.2 第 2 款的规定。当防烟楼梯间下部不满足自然排烟部分高度超过 24m,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4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对应的剪刀楼梯间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九、《山东》1.0.21:
    楼梯间自然通风,合用前室加压送风,前室送风口设置于侧墙、风口顶贴板下或者梁下,是否可以?
    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前室送风口可设置于侧墙顶部或楼板顶部,不便于直接开启时,应在距地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此时前室送风口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也不应被门遮挡。当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前室加压送风口不被门遮挡即可。
    十、《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1:
    3.1.3.2条,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项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应该怎样定义其中“顶部”和“正对”,是否前室任意位置的顶部都可以满足,正对前室入口,是否不允许有偏差?
    答:顶部,前室的吊顶处或靠近楼板处,气流为下送型;送风口设在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是为了形成正面阻挡烟气侵入前室的效果。风口有设置在正对前室入口的门洞范围内。
    十一、《中筑城》一、防烟部分2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1.3-2条,当前室有多个门时,加压风口是否需要在所有门的对面或者门上方设置才能满足要求,特别是设置在前室顶部这一条,每一个门上方都要分设一个风口吗?还是只要有一个集中的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就可以?
    答:关于前室送风口设置于顶部时的布置位置,《标准》没有提出特别要求,可由设计确定。加压送风口不必设置于前室入口的正上方,即形成风幕形式。
    关于顶部加压送风口的设置位置,可参照《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第3条图示:
附图 3.1
附图3.1(×)
附图 3.2
附图3.2(×)
附图3.3
附图3.3(×)
附图3.4
附图3.4(×)
    十二、《中筑城》一、防烟部分23:
    住宅设计常遇到GB51251-2017第3.1.3-2条,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请问:该合用前室加压送风口的设置,能否判断满足规范第3.1.3-2条要求?某工程设计合用前室因采用常闭的多叶送风口影响层高,采用“常开的百叶送风口+排烟阀(常闭)+70℃防火阀”形式,可以吗?
    答:图中加压送风口气流方向未正对前室入口,不能对门洞处形成正面阻挡烟气侵入前室的效果,不满足GB51251-2017第3.1.3-2条规定。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以采用“常开的百叶送风口+排烟阀(常闭)+70℃防火阀”形式。这里的排烟阀应准确的描述为远控常闭电动阀。
    总结分析: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对于前室入口有多个门的情况,只能采用顶送方式。此顶送方式,《烟规》中对顶送的风口无具体要求,各地均出台了一些规定,基本都是不能设置在出口附近,或对着出口吹。本文建议参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避难走道前室入口风口的设置方式,此方式使入口门上方形成空气幕,有效阻止烟气侵入前室内。具体做法如下:6.2.2避难走道的前室宜设置条缝送风口,并应靠近前室入口门,且通向避难走道的前室两侧宽度均应大于门洞宽度0.1m(图6.2.2)。
避难走道前室加压送风口布置图
图6.2.2 避难走道前室加压送风口布置图

问题四:关于《烟规》3.1.4 条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川渝地区》第六条认为本条款缺少标点符号,有不同的解读。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六条 :
    《标准》第 3.1.4 条“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中“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之间缺失一个顿号,应按“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理解与执行。该处的“前室”包括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
    二、《广西制冷学会》8:
    第3.1.4条 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问:地下部分的独立前室,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是否可按3.1.5.1条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答:第3.1.5.1条所说的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的情形,按第3.4.6条及条文说明的意思,此前室压力实际上是靠加强了的楼梯间加压送风系统间接保证。间接加压也是加压。故3.1.5.1条对地下防烟楼梯间前室适用。
    总结分析:
     《川渝地区》第六条解读与其他地区不同,但与《防排烟及暖通防火设计审查与安装》图示20K607第9页的【特例1】一致。有待进一步核实。
特例1

问题五:关于《烟规》3.1.5 条何时执行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什么情况下需执行《烟规》3.1.5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七条 :
    《标准》第 3.1.5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是针对楼梯间、前室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的要求;当其满足第 3.1.3 条、第 3.2 节的自然通风设置条件和要求时,仍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二、《广西制冷学会》9:
    第 3.1.5.2 条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第 3.1.5.3 条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是否任何情况下,剪刀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答:上述两条中的“分别独立设置”,均指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均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前提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允许有一个自然通风,一个加压送风的情况。
    三、《陕西》7.2.10:
    (补充GB51251-2017第3.1.5条)条文中“独立前室”为符合本条文建筑类别和高度定义的的地下和地上独立前室。
    总结分析:
    《烟规》3.1.5条规定是前述条文的补充。本条第2、3款强条要求“分别独立设置”,设计时应注意不能合用系统。

问题六:关于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可以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楼梯间加压送风,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可以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2.0.2:
    楼梯间加压送风,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这种防烟组合方式是否可以?如果可以,楼梯间风量如何计算?
    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可以采用楼梯间送风、前室不送风的方式。可参考《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5条要求执行: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楼梯间计算送风量按楼梯间送风、前室不送风进行计算,且不小于《建筑防排烟标准》表3.4.2-3中的数值。
    总结分析:
    依《烟规》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由此可知,此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首选自然通风。哪个部位不能自然通风,哪个部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烟规》第3.1.5条: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楼梯间计算送风量按楼梯间送风、前室不送风进行计算,当建筑高度超过24m,不小于《建筑防排烟标准》表3.4.2-3中的数值。
    依《烟规》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问题七: 关于《烟规》3.1.6 条中的“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如何理解:地上与地下楼梯“共用”与“不共用”的形式?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八条 :
    1 《标准》第3.1.6条针对封闭楼梯间的防烟设施作出规定,条文中“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是防烟方式的一种特例情况。其它情况的地下、半地下疏散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要求按本指南第十一条第6款执行。
    2 地上楼梯间与地下楼梯间“共用”的理解与执行:地上、地下的楼梯间位于相同平面位置,且在一层设有防火门连通时,视为“共用”(如图8.1所示);地下、地上的楼梯间位于相同平面位置,且在一层设有防火墙(防火墙上无任何开口)隔离,并分别设置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时,视为“不共用”(如图8.2所示)。
地上楼梯间与地下楼梯间共用示意图
图8.1 地上楼梯间与地下楼梯间共用示意图
地上楼梯间与地下楼梯间不共用示意图
图8.2 地上楼梯间与地下楼梯间不共用示意图
    3 《标准》第 3.1.6 条中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无论是普通门或防火门,均可作为“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此疏散门上宜设置玻璃,具备天然采光功能。
    二、《江西》9:
    建筑物地下楼梯间与地上楼梯间是否共用应按下列原则判定:地下楼梯间和地上楼梯间如通过楼梯筒体内防火门联通,算共用;地下楼梯间和地上楼梯间如在首层采用防火墙分隔,无联通门,且分别通向室外,则不算共用,如附图9.1、9.2所示。
附图9.1 地上地下室楼梯间共用
附图9.1 地上地下室楼梯间共用
附图9.2 地上地下楼梯间不共用
附图9.2 地上地下楼梯间不共用
    三、《广州》2.1:
    《防排烟标准》第3.1.6 条,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否意味如果地上、地下共用或地下层数大于一层时,则应该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答:对于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当其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对于其他情况下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含地上、地下楼梯间,如采用自然通风,应满足《防排烟标准》第3.2.1要求。
    四、《广西制冷学会》10:
    第 3.1.6 条,“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中说的地上地下楼梯间不共用,如何理解?
    答:地下与地上楼梯间之间的隔墙、 楼板的耐火极限等参数应满足楼梯间的要求, 地 下梯段不借道地上梯段即可通向前室或直接出室外, 即可认为不共用。
    五、《广西制冷学会》11:
    第 3.1.6 条,地下二层的封闭楼梯间是否能采用自然通风?地下的防烟楼梯间呢?
    答:层数不超过 3层的地下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 1.0m²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总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不小于2.0m²时,可采用自然通风。
    六、《山东》1.0.9:
    地下一层封闭楼梯间自然通风是执行《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6条?还是第3.2.1条(强条)?即:是在首层开1.2㎡外窗呢?/顶上开1.0㎡的外窗?采用自然通风的2.0㎡的外窗,是否包含顶部1.0㎡的外窗?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6条与第3.2.1条楼梯间自然通风表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6条与第3.2.1条楼梯间自然通风表
    七、《山东》1.0.24: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6条,当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这里的共用如何理解,地上地下楼梯间互通,仅在一层用防火门及防火墙相隔,算不算共用?
    不共用:地上地下楼梯间共井,且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无连通门的情况。
    共用:地上地下楼梯间共井,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分隔,且在此分隔墙上有防火门的情况。
    八、《海南》6.6.12: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 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九、《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防排烟技术标准》地上地下楼梯间-共用原则的探讨!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当地下与地上楼梯间在同一平面投影内(同一个筒体内)时,应属于地下和地上共用楼梯间的形式。本文认为,在满足完全防火分隔和完全独立出口的前提下,这种共用楼梯间的形式也应视为满足《防排烟技术标准》3.1.6的要求。
    总结分析:
    目前,《烟规》与《建规》在地上与地下楼梯间“共用”与“不共用”的问题上存在分歧:以下两种情况,《建规》认为都是“共用”;《烟规》认为前者为“共用”,后者为“不共用”。《烟规》是《建规》的子项,应与《建规》一致,但目前各地均按《烟规》的观点执行。
附图1
附图1
附图2
附图2

问题八:关于《烟规》3.1.7、5.1.2条中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楼层数不大于3层时的风口形式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依《烟规》5.1.3-2火灾时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共3层。对于负担3层及3层以下的加压送风系统,可否采用常开式送风口?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九条 :
    负担 3 层或 3 层以下的前室加压送风系统宜优先采用常闭型送风口。当采用常开型风口时,应在风口处设手动按钮,手动按钮应具备触发启动加压风机的功能;总风管上应设常闭电动风阀或单向风阀,火灾时电动风阀与加压风机联动开启。
    二、《浙江》7.1.1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所服务的楼层数小于或等于3层时,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但应在送风口附近设置送风机的手动启动信号按钮。
    三、《山东》2.0.22:
    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3层及以下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其加压送风口是否可以采用常开风口?
    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3层及以下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其加压送风口可以采用常开风口,但每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直接开启风机的按钮。
    四、《广西制冷学会》18:
    第3.3.6.2条,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若前室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3个或以下楼层数量的前室(合用前室),送风口是否可以采用常开风口?
    答:此情况可采用常开风口,但是需在每层加压送风口设送风机的现场手动启动信号按钮。
    五、《中筑城》一、防烟部分22:
    GB51251-2017 中多处要求前室设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对于三层及以下的前室送风系统,是否可以采用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答:GB51251-2017 第3.1.7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GB51251-2017 第3.3.6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根据 GB51251-2017 第3.3.6-2条 前室应每层设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以上条文已明确规定了采用前室设置常闭加压送风口,常闭加压送风口同时具备了手动开启、自动开启、联动开启加压风机等功能。所以对于三层及三层以下的前室加压送风系统不建议采用常开风口,如设置常开风口,则应同时设置相应的手动装置,能通过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联动)启动加压风机。
    总结分析:
    综合上述各地执行情况,对于负担3层及3层以下的加压送风系统,可以采用常开式送风口,但都附加了一个条件:如设置常开风口,则应同时设置相应的手动装置,可通过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联动)启动加压风机。

问题九:关于《烟规》3.1.9、3.4.3 条中的避难走道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3.1.9中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对于同一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可否合并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规范并无明确说法。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十条 :
     同一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可合并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加压送风主管应设于避难走道内。合用系统的系统计算风量按开向每个前室的疏散门总面积乘以 1.0m/s 计算。
总结分析:
《川渝地区》第十条:同一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可合并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加压送风主管应设于避难走道内。本文认为, 《川渝地区》做法需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如同一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距离较近时可以考虑合用系统;如距离较远,管道过长,不适宜合用系统。
另外,《防排烟及暖通防火设计审查与安装》图示20K607第8页【特例】的注解部分,对于可不在避难走道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情况,比《烟规》3.1.9有所扩展。
特例

问题十:关于《烟规》3.1.3 条、3.2.1~3.2.3 条中的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对于满足《烟规》3.1.3的地上建筑及满足3.1.6的地下建筑的自然通风方式,执行《烟规》3.2.1~3.2.3是无可厚非的。主要症结在于不满足《烟规》3.1.6条的地下楼梯间,是否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另外,对于设于楼梯间顶部的1㎡可开启外窗,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是否包括在每5层2㎡范围内,各地解读略有不同,具体如何执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十一条 :
    1 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窗(口)开启形式不做要求,前室、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窗(口)宜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以上。
    2 楼梯间、前室的自然通风窗(口)面积按可开启外窗(口)的窗洞面积计算,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窗(口)面积按有效面积执行。
    3 《标准》第3.2.1条中“最高部位”理解为开窗设置在楼梯间服务的最高楼层,并设置于该楼层的上部区域;对地下室的楼梯间而言,确有困难时,开窗或开口可设于本楼梯间的最高休息平台以上的外墙上部(如图 11.1、图 11.2 所示),不得采用采光通风井的连通方式。
地下室楼梯间自然通风的外窗设置(一)
图11.1 地下室楼梯间自然通风的外窗设置(一)
地下室楼梯间自然通风的外窗设置(二)
图11.2 地下室楼梯间自然通风的外窗设置(二)
    4 最高部位的 1㎡ 可开启外窗(口)可计入《标准》第3.2.1条所要求的“每5层内总面积不小于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内。
    5 《标准》第3.2.1条中“建筑高度”指楼梯间服务楼层的高度。
    6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疏散楼梯间的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住宅建筑地下室楼层数不超过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2)公共建筑地下室楼层数为一层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当地下室楼层数为二层,但其地下二层的功能仅为汽车库、自行车库、设备用房及少量戊类储藏间时,同时满足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 10m 的要求,封闭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地下室楼层数不超过二层且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应在首层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 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4)除本款(1)、(2)规定的情况外,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的疏散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楼梯间每 5 层内应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布置间隔不大于 3 层,且最高部位设置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小于1㎡。
    二、《浙江》7.1.4:
    《防排烟标准》第 3.2 节中,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采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其可开启外窗尚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4.3.5 条的规定核算其开启的有效面积,且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三分之一。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的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由设计确定,但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可开启外窗的上沿应贴其上部梁底或吊顶底设置,其中当外墙采用建筑幕墙系统时,应贴邻其上部层间防火封堵部位的幕墙板块设置。
    三、《浙江》7.1.5:
    《防排烟标准》第 3.2.1 条中,每 5 层内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布置间隔,应满足不设置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连续楼层数不多于 2 层的要求。
    地上敞开楼梯间应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开口),且应在疏散走道与其连接处上方设置挡烟设施(如挡烟垂壁),其下缘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0m。
    四、《浙江》7.1.6:
    当住宅建筑地下一、二层楼梯间的可开启外窗设置于最高部位确有困难时,可设于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外墙上部(如附图 7.1.6所示),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地下室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设备用房或非机动车库;
    2 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即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且无连通门);
    3 该可开启外窗应贴梁底布置。
附图 7.1.6
附图 7.1.6
    五、《浙江》7.1.7:
    对于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除了《防排烟标准》第 3.1.6条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2㎡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可开启外窗。
    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 10m)的防烟楼梯间,除本《指南》第 7.1.8 条对住宅建筑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2㎡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可开启外窗。
    对于地下三层及以上(或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的防烟楼梯间,除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布置、层数不大于 3 层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六、《浙江》7.1.8:
    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 10m)的住宅建筑地下室,如该建筑防烟楼梯间的地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则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地下部分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如该楼梯间地上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则其地下部分相应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不设置防烟设施。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地下室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设备用房或非机动车库(无充电设施);
    2 地下防烟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即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且无连通门);
    3 地下防烟楼梯间在首层设置了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七、《江苏》(一)防烟类6 :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2.1 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采用直通屋面的门(门高未做到梁下),是否可行?
    答:直通屋面的门可以视为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八、《江苏》(一)防烟类11:
    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6 条、第 3.2.1 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 3 层。”地下室怎么算高度和层数?与地上楼层叠加计算,还是地下室自己单独算高度和层数?比如地下室仅有一层或二层,地下埋深不足 10m,是不是仅需要在地下室楼梯间最高处设置 1㎡可开启外窗即可?有些认为要在地下室楼梯间最高处设置 1.0 ㎡可开启外窗,另外还要设置 2.0 ㎡可开启外窗,等于总共要做 1+2=3 ㎡可开启外窗?
    答:地下室高度即地下楼梯间高度,层数即为地下室层数,与地上无关。GB51251-2017-3.1.6 仅适用地下一层;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按 GB51251-2017-3.2.1 条执行:地下一、二层的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其中含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0 ㎡的可开启外窗,即 1.0 ㎡+1.0 ㎡。
    九、《江苏》(一)防烟类12:
    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2.1 条要求,地下、半地下楼梯间在最高处设置不小于 1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设在半层平台处的梁下是否可行?
    答: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设置于半平台梁下处的可开启外窗未设于楼梯间最高处,不满足 GB51251-2017 第 3.2.1 条规定要求。
    十、《江西》4: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对于顶部的五层楼梯间,如顶层已设置了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则其余4层内再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即可满足“标准”要求,其下部的楼梯间则每五层内应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十一、《江西》12: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1.3条,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不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十二、《广州》6.1:
    防排烟规范要求楼梯间需在最高位置设置固定窗或可开启窗,最高位置是否一定要设在顶板上或顶板的梁底下?能否进行量化?如外窗有效的面积设置在顶层楼梯楼板标高以上多少米以上?
    答:在储烟仓的有效高度内都可以。
    十三、《湖南》问题1:
    按照 GB51251-2017 第 3.2.1 条、3.2.2 条、3.3.11 条:涉及到楼梯间、前室(含合用前室)开窗问题,暖通专业上传图纸已明确上述位置的开窗面积,建筑专业不一致时,暖通专业不记强条,建筑专业是否可不记强条?
    处理意见:暖通专业已标注并符合规范开窗面积要求时,应由建筑专业处理。
    十四、《广西制冷学会》6:
    建筑高度≤100m 的住宅,除“三合一”前室必须机械加压送风以外,剪刀梯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答:第 3.1.3 条已明确规定仅“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即三合一前室)外”,故建筑高度≤100m 的住宅除,其剪刀梯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满足第3.1.3、3.2等条款时,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十五、《山东》1.0.19:
    地下部分的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能否采用窗井的办法自然通风?或建筑不定义为风井,定义为下沉庭院是否可以满足要求?窗井尺寸如何确定?
    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前室满足规范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但每层窗井均宜独立设置,合用时,通风有效面积不小于各层前室要求开窗面积之和。地下三层及以下前室,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若定义为下沉庭院,满足规范要求即可。
    十六、《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
    GB51251第3.2.1条是否适用于地下室楼梯间,包括地下二层的楼梯间?当地下仅一层的封闭楼梯间时,其与标准第3.1.6条执行时的情况区别在哪?
    答:GB51251-2017第3.1.6条适用于仅地下一层(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且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封闭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仅地下一层的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这里的外窗可开启部分、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无设置高度要求。
    GB51251-2017第3.2.1条适用于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一、二层的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或不共用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地下部分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分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这里不含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建议:地下一、二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的封闭楼梯口、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其中含在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地下防烟楼梯间首层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不作为自然通风设施。
    十七、《中筑城》一、防烟部分4:
    地下共二层的封闭楼梯间是否必须加压送风,是否可以采用自然通风?如果可以应如何满足自然通风的要求。
    答:当地下共二层(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两层的封闭楼梯间满足 GB51251-2017第3.2.1条所规定的封闭楼梯间最高部位设有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可不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建议:地下一、二层(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其中含在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地下防烟楼梯间首层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不作为自然通风设施。
    十八、《中筑城》一、防烟部分6:
    地下一层楼梯间在一层有直通室外的门或有可开启外窗,但与地上楼梯间合用,可否采用自然通风?地下一层加半地下室楼梯间,地面以上满足 2平方米开窗面积,是否可视为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或采用2平方的井道是否满足自然通风;如果视为满足,是否能与自然通风地上楼梯间共用楼梯间?
    答:(1)地下一层楼梯间与地上部分共用,当楼梯间的首层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措施。(2)地下一层加半地下室楼梯间最高部位设有的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面积为2.0㎡的可开启外窗设置楼梯间的最高部位,或设置2㎡自然通风井,且楼梯间的首层最高部位设有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即可认为地上地下共用的楼梯间满足自然通风条件。
    十九、《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0:
    建筑高度大于10m的三层商业建筑楼梯间,三层的最高部位设置1㎡可开启外窗,二层设置1㎡,楼梯间外墙设置的可开启外窗面积之和为1+1-2㎡,是否可以理解为满足标准 3.2.1条?(疑问是标准的2㎡是否可以包括最高部位的1㎡)
    答:满足。
    靠外墙的建筑高度大于10m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并应保证该楼梯间最高部位设有不小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二十、《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6:
    地下部分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符合规范 GB51251-2017第3.2.1条的规定,是否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答:GB51251-2017 第3.2.1条 适用于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一、二层的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或不共用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分设置面积不小于 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总结分析:
    对于处于地下部分的楼梯间及其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等,烟气扩散条件不佳,对于《烟规》3.1.6之外的地下楼梯间或多层需要防烟的前室,如果不是下沉广场的形式,尽量还是设置机械加压的送风方式,防烟效果会好一些。如需考虑自然通风,需要注意防止火灾蔓延,不要将排出去的烟气,在没有扩散入大气之前,危及其他楼层的安全。例如 《山东》1.0.19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前室满足规范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但每层窗井均宜独立设置,就很值得借鉴。
    对于靠外墙的建筑高度大于10m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并应保证该楼梯间最高部位设有不小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此1.0㎡是否包括在每5层2㎡范围内,由于规范不明确,目前做法2+1=3㎡的做法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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